【案件情况】
A公司因生产经营急需流转资金,于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找到江某表示想向江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江某表示可以但需要签订借款合同,李某表示同意。双方在A公司办公地签署合同。此时,A公司的法定代表李某并未察觉到其签署的合同并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在其签署的合同中,不仅是A企业与其他多个企业签署了合同,李某及其夫人王某也被要求签署签署,借款4.5万元,但其签署的合同包含了《某付宝领用合约》《承诺函》《授权书》《借款服务合同》《担保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函》《借款及担保协议》《声明》。在签署完签署系列合同后,江某并未直接转款,而是以其中一家交易平台公司(垫X宝投资公司)的名义转账到A公司对公账户。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并未发现不妥,直至其受到了法院的传票,及该交易平台公司的起诉状,才发现事情的异常。该交易平台将A公司及李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其垫付的因A公司在该交易平台上购物的货款1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并要求李某、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一审A公司自行抗辩并未在该平台做任何交易,但并未被法院采纳,一审判决A公司应偿还垫付的款项。二审A公司委托殷苏律师代为上诉及参加庭审,殷苏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全力办理该案,最终该案件被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最终被驳回起诉。